学会章程
大红鹰官方网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大红鹰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Zibo Institute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淄博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石油和化工行业有关的企业或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全市石油化工企业行业指导工作;
(二)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本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前期论证、评估工作;
(三)组建本行业信息网站,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科技、经济、市场、人才、金融、管理等信息,搭建全市石油化工行业的政、企、研、财、人全面合作的平台;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五)经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执行;
(六)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各种研讨活动,促进和帮助企业加强合作,推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七)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评优活动,推介和宣传行业的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提升市内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及地位;
(八)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推介会、订货会,评选推荐化工名优产品和诚信企业,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组织会员参与境内外展览、展销、合作洽谈等活动;
(九)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在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原料和产品互补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搭建会员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结合;成立专家库,为企业提升技术水平服务;
(十二)协助会员企业做好安全、监控化学品、技师、化验员等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推动企业基础素质的提高和安全生产;
(十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强腐蚀化学品进行特殊性管理的指导;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石油和化工工业企业、个体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热爱公益事业,拥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社会赞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